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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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六五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起訴狀繕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被訴侵占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育仁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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