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騏選任辯護人葉韋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魏俊明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