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62號原告 游祥龍
蘇飛妃 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順 律師被告裕資塑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錦龍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蔡宜衡 律師 林宜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再開辯論原因:原告請求金額即附表A、B仍有部分尚待確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