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晟宇
薛偉傑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黃青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872號、第11258號、第27306號)及移送併辦(10
8年度偵字第27764號、109年度偵字第8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白承育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蓉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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