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98號原告 陳盈嘉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艾睿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LeungShukKamJacqueline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 律師
陳姵霓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宛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列文件:㈠原告自108年9月起至同年12月所撰寫的日報;㈡原告自108年12月起至109年4月16日,於每週五寄給主管 唐達智 的的下週行程安排表,及每次拜訪客戶後所撰寫的拜訪紀錄;㈢MAM-3部門下群光團隊3人、冠捷團隊2人自108年10月至108年12月之上下班刷卡紀錄。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