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38號上訴人 羅振源 上訴人漢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漢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1,80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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