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KENWOOD廠牌TM-733型號無線電電話機及天線,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明知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竟仍於民國94年初某日,擅自在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大貨車內,裝設KENWOOD廠牌TM-733型號無線電電話機及天線,並使用無線頻率為431.600及
141.200兆赫頻道(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作為車輛對外連絡。嗣於94年11月13日13時35分許,為警在屏東縣里○鄉○○○村○○○道路上攔檢查獲,並扣得上述機具,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以94年度偵字第57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KENWOOD廠牌TM-733型號無線電電話機及天線,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依法應予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魏慧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