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三四六號
原告敬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美 送達代收人 林文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捌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折合新台幣叁仟捌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捌佰貳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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