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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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前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以該被告現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