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原告與被告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為查報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