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188號
原 告 陳君怡
被 告 莊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三關於記載「拘役50日」之部分,
應更正為「拘役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