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1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黃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鳳簡字第19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7月6日
下午5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記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書所載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
證據為憑,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季杏
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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