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80號聲請人僑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方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六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僑泰國際有限公司│台北銀行龍山分行│88年3月16日│10,000元│LS0000000│││黃方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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