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52號聲請人德昇資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翠梅 代理人 趙偉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1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美金)│支票號碼│├──┼─────────┼─────────┼──────┼────────┼─────┤│001│德昇資訊貿易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大安分│95年12月1日│575元│000000000│││司林翠梅│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