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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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87號聲請人 彭友倫國泰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於本件聲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程序費用。
二、簿冊保管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三、應保管之簿冊保管文件清冊。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吳純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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