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55號聲請人 黃碧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0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黃碧村│大台北商業銀行 永吉 │101年4月13日│37,000元│HB0000000││││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