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小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四五0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漢鼎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