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二號
原告乙○○即陽光精神科醫院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柒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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