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四八號
聲請人甲○○(即霖亨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因延展霖亨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霖亨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霖亨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尚未核算完成,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