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五九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不服本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所為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五九號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