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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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三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死亡,此有台中縣豐原巿戶政事務所以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縣豐戶字第0九三000六五0七號函所檢送之除戶戶籍資料一份在卷可憑,故依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七三號移送併辦部分,因被告甲○○死亡,已無從併予審酌,應退由檢察官另行適法卓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唐敏寶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