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96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博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需合理期間通知,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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