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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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梁金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約定書第六條,加速條款約定須定相當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關文件(含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債務人梁金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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