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94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AYLETIMOTHYMARK( 楊士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SAYLETIMOTHYMARK(楊士府)為外國人,請提出居留證號碼或護照號碼等可供識別之年籍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