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53號上訴人即被告千姿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俞婕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群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6,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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