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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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智豪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智豪因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及同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交上易字第2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雯棋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