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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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倪鉦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10×34=2,380元】。
二、聲請人前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後,迄今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證明及成立債務協商時之還款來源,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未清償之原因。
三、聲請人就上開公會協商毀諾後,有無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若有,則於成立協商後,迄今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證明成立債務協商時之還款來源,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未清償之原因。
四、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五、應提出聲請人99至100年度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租金、水電瓦斯、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計算方式及檢付相關資料、收據證明。
七、應說明聲請人就三子女扶養費2萬8,000元(含膳食費、尿布、安親班及其他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提出聲請人子女 倪千筑倪千喻倪函 頵99年度及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工作狀況,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說明其有無領有津貼及補助,及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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