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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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99號原告 盧秀美 被告 陳川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路○段○○○號房屋遷讓交付原告,並自民國108年7月1日按月賠償新臺幣(下同)23,500元。依據原告提出系爭房屋房屋稅繳款書所示之課稅現值為808,100元【402,300元+405,800元=808,1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8,100元【原告請求按月賠償部分屬附帶請求,不計入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