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51號原告 秦建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秦樂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秦樂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9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23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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