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97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莫家妍 即莫意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