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53號具保人甲○○被告乙○○
3號5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贓物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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