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16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 律師被告牽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辛○○被告甲○○
己○○壬○○乙○○庚○○丙○○丁○○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