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真實姓名詳卷內對照表)間94年度重訴字第8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