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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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慧娟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
羅淑菁律師 張柏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慧娟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吳慧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前另案有通緝之紀錄,且本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3年3月21日起執行羈押,及於103年6月2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8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林士傑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