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3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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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全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38號抗告人 鄭俊雄
徐鴻銘 葉日順 張源昌 張春洋 (抗告人等各兼如附表一所示 鄭慶子 等40人之選定當事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13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本院109年度全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110年3月30日、110年4月10日送達抗告人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見卷附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黃莉莉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明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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