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 吳國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義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38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