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劉以先
劉以晨 兼共同代理人 林中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0年12月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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