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292,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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