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侑晋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侑晋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扣案物數量龐大,故鑑定機關原僅就扣案物盒裝外觀載明之成分出具檢驗報告,而未實際就扣案物為鑑定,固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即將扣案物送鑑定確認所含成分),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