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79號上訴人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夏明宇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1年度營簡字第10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而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上訴人補正,上訴人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4月16日具狀對本院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10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1年4月24日以101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卷。本院就上訴人依法應繳納之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已於101年5月14日以裁定核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財產權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1萬元,及非財產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1,500元、4,500元,合計6,000元,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開裁定已於101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張家瑛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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