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
7月31日執行羈押(其後檢察官借執行),至99年4月9日起再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6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