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告 張世義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被告 楊蕉卿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30日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追加請求被告楊蕉卿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經本院於105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追加請求之裁判費,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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