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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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433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玉堂 選任辯護人 余信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忠勇 選任辯護人 林延慶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玉堂、蔡忠勇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5年9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玉堂、蔡忠勇(下分稱被告蘇玉堂、被告蔡忠勇)前分經本院認為涉犯殺人未遂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蘇玉堂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被告蔡忠勇有同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6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5年9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9月15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