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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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聲字第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 劉育華 上列聲請人因105年度訴字第544號提供行政資訊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由
一、按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1040021530號令修正發布原名稱「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系爭辦法),全文凡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系爭辦法修正後第8條第1項固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準此可知,系爭辦法第8條第1項,要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固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惟當事人所為之聲請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顯可補正,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40號裁定、105年度裁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提供行政資訊事件,聲請交付105年6月20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未依上開規定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洪遠亮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