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小字第32號
原 告 鑫立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丞
原告與被告 廖千慧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千參百玖拾柒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已繳納之伍佰元,仍應補繳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