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連本源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連本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法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由具保人連本源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經通緝在案,爰依法聲請將前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等件影本,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自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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