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安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丙○○、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丙○○、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辰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熊掌山~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肆萬陸仟零柒拾肆元│││一├─────────┼────────────┼──────────┤││送達郵費│玖佰玖拾柒元│不含退郵壹佰玖拾參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元││├─────────────┼────────────┼──────────┤│總計│肆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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