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詳載所有資產及負債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