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六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未繳納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指定甲○○遺產管理人之聲請,未據繳納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通知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