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2320號債權人丙○○(即 林旺賢
人)債權人乙○(即林旺賢之繼債權人甲○○(即林旺賢之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債務人設籍於台北縣萬里鄉,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且債務人已於民國97年11月10日死亡,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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